**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乙级。
*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